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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理论解读
以显失公平规制不平衡报价所引发的低中标高结算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11 11:07:28      浏览:

    建设工程价款是一种组合计价。平衡报价法下的投标总价可能是合理的,但其某些组合单价可能是畸高的。这必然导致结算的工程总价款因不合理的畸高单价而成为不合理的高结算价,即所谓不平衡报价导致的低中标高结算。另外,当通过不平衡报价法的安排,工程前期价款计收比例明显高于其正常比例时,一旦施工合同部分履行后终止,必然导致承包方所得价款高于应得的合理价款。所以,不平衡报价应予规制。本文探讨以显失公平制度规制不平衡报价所引发的低中标高结算问题。我们在理论和判例实证分析两个方面分析了显失公平原则适用的可行性,并就发包方启动显失公平之诉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及其应予规制的合理性

    不平衡报价法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报价技巧。所谓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即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正常报价以期实现早回款,多结算,赚取更多利润。施工企业一般会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1)对难以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一般高报单价。一旦该等项目的工程量高于发包方所宣工程量,承包方就可以实现多结算,多获利。

    (2)对能先结算工程价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土方、基础等,高报单价。这将有利于资金尽快回笼。相应地,后期的工程项目,如粉刷、电气等,适当调低报价。

    (3)预计施工过程中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高报单价。这样做对报价影响不大,却能多结算,多获利。相反,对施工过程中会减少工程量的项目,调低报价。

    (4)计日工资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因不计入投标总价中,可以调高报价。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本文中讨论的应予规制的不平衡报价仅指那些部分组合单价畸高,并且直接导致明显不合理结算总价的情形。而适度调整组合单价,且未导致结算总价明显不合理的,实际上既没有规制的必要,也无规制的适当手段。

    不平衡报价之所以受到关注就是因为建设工程价款是一种组合计价;不平衡报价法下的投标总价可能是合理的,但其某些组合单价可能是畸高的。这必然导致结算的工程总价款因不合理的畸高单价而成为不合理的高结算价,即所谓不平衡报价导致的低中标高结算。另外,当通过不平衡报价法的安排,工程前期价款计收比例明显高于其正常比例时,一旦施工合同部分履行后终止,必然导致承包方所得价款高于应得的合理价款。所以,不平衡报价应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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