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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一起快速处理的涉外离婚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25 18:43:30      浏览:

女方小薇(化名)常年居住于英国。男方吴超(化名)常年居住在中国。两人在英国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妥善处理,导致感情破裂,陷入离婚纠纷。观照律师事务所徐霄燕律师接受小薇的委托,代理小薇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有两个难点。二人结婚登记地为英国,审理法院所在地为中国,本案属于涉外案件,管辖、送达等均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并且涉及司法文书的域外效力问题,此为本案难点之一。小薇居住国外,回国不便,案件开庭审理时无法亲自参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确有特殊情况外,仍应到庭,此为本案难点之二。

徐霄燕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审理法院进行沟通,就本案的程序性问题提供了自己的法律分析意见,并得到法院认可。另积极与法院调解员、对方当事人联系,促进原被告双方有效沟通,使本案的实体问题在开庭前已实际解决。最终,法院在小薇不出庭(由律师代为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支持了小薇的离婚诉请。

本案自法院立案受理至审理终结历时不足一月。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效率、方式方法及法院的处理结果均非常满意。

 

 

 

 
 
 

与本案相关的涉外离婚知识链接

一、离婚方式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另一种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本案当事人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因此不能在国内通过市民政局以协议离婚(也称登记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二、如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境外原告须准备以下文件:

1、原被告身份证明文件(如无法提供国内被告身份证明,律师可代为查档);

2、原告护照及签证;

3、委托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

4、原告签名的起诉状、离婚意见书;

5、在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6、如有子女,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7、如须财产分割,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文件;

8、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文件;

上述文件如为外文的,应当经案件管辖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一并向法庭提交翻译件;

上述文件如形成于国外,如系当事人自己作成的文件(如诉状、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系所在国相关机构作成的(如结婚登记证书、房产证等),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境外当事人是否能不到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

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境外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庭说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法院提交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的书面《离婚意见》。当然,现在一些发达地区有很多法院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实现隔空庭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具体咨询受理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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