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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竭尽全力辩护,对当事人负责到底
发布时间:2017-02-27 11:00:33      浏览:

2015年,在我市海港区经营消防器材的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北戴河新区公安局立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亲属及时聘请我所钱秀云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钱律师接受委托以后,通过阅卷了解到该案来源于江苏连云港公安局转来的“秦皇岛市××纸业有限公司”的两张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这两张发票的代码是我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纳税人识别码,且已申报抵扣,因此,新区公安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案侦查。钱律师发现案卷中收集到的证据有很多致命的漏洞。

一是,××纸业公司是冒用了×××消防设备公司的纳税人识别码,未对冒用者立案,却将被冒用人立为刑事案件不可思议;

二是,立案的对象是×××消防设备公司,移送起诉的被告人却是其法定代表人周××,存在立案与移送起诉对象不一致的问题;

三是,移送起诉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查明的事实却是购买增值税发票,归纳的结论又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逻辑混乱。另外,在侦查程序上也存在诸多瘕疵。

针对上述问题,钱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向新区公安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但是,意见未被采纳。在审理起诉阶段又向新区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仍未采纳,还是被起诉到了新区法院。

在开庭审理中,钱律师为×××作了无罪辩护。钱律师认为,《起诉书》在“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中所称“×××购买两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两种说法互相矛盾,是错位使用了犯罪证据。指出,××纸业公司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冒用了×××消防公司的纳税人识别码,属于非法发票,而×××消防公司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是有正当纳税人识别码的合规发票,××纸业假发票的制作和购买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成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非真假如此分明,不能因为二者的纳税识别玛和顺序号相同,×××公司发票的税款得以抵扣,就把××纸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嫁接到×××消防设备公司身上,再让×××公司的法人代表×××替××纸业公司背罪,这样使用证据是颠倒了是非。指出,证人证言也是矛盾百出且是孤证,不能证明被告人从其手中购买了两张发票的事实。为了证明×××无罪,钱律师还举出了×××公司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公司的发票得到了国家税务机关的认证并抵扣成功等相关证据和国税总局的批复,证明被告人“虚开”的事实不能成立。

庭审后不久,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至此,钱律师无罪辩护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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