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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德州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 一政府部门被判重新作出信息公开行为
发布时间:2015-09-15 10:34:13      浏览: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石某、奚某某诉某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据悉,这是该市法院首次依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石某、奚某某系某开发区管委会辖区某村村民,今年5月,两位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某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开其所在村拆迁改造安置方案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结果,某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后于当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称:“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其他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具体为原告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现场查询。”
  两位原告在诉状中称,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要求提供信息。根据鲁农经管字【2014】12号、德政字【2005】30号、德政发【2009】10号文件及《山东省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现被告不按文件要求执行信息公开,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判令被告按上述文件规定和原告要求的方式重新予以信息公开并判决被告不作为违法。
  被告答辩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主体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被告下属的某街道办事处制作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是该街道办事处,所以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另外,被告已经依据原告的申请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由于二原告申请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同,被告为原告石某提供了其所在村拆迁安置改造方案的复印件,但因奚某某未缴纳相关的复印和邮寄费用,被告根据实际情况让奚某某的代理人石某当场查阅了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相关信息。由于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且被告已经依法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法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今年7月2日,德州中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告知,双方对于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均无异议。7月9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被告的答复行为是否合法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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