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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遇到援助律师,谁退出?法律援助法给出答案
发布时间:2021-08-31 15:32: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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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1年8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于之前有所争论的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又委托辩护律师的,到底是法律援助律师退出还是委托的律师退出的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

对于上述问题,国务院在2003年有所规定。国务院2003年7月21日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在第23条中明确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之后,在司法部2019年2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在8.5.1.1中规定:“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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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同的规定出现在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该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按照该规定,当出现上述问题时,应该将选择权交给被告人,谁退出,由被告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48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也就是说,现在上述问题有了更明确的答案,如果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案件后,出现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那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法》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让法援律师撤出辩护,从而让委托律师开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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