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拥有主张双倍工资赔偿的权利,但往往会忽略了双倍工资本身受到仲裁时效限制的法律规定导致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下面就为大家梳理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计算方式,为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提供法律参考。
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主张双倍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效的适用,首先应当界定双倍工资的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
由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当中,所以双倍工资应属于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因此其仲裁时效应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
同时各地高院也对此以会议纪要、判例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诸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5项规定“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该条第二款规定“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申5377号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意见为“双倍工资就其性质而言,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工资数额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工资的范畴,故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性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明确了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规定后,下面通过两个例子说明具体的计算方式:
例1:小张2018年1月1日入职A公司,直到2018年9月1日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小张可以向A公司主张支付2018年2月1日(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2018年8月31日(补定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期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即在小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下,一旦超过2019年8月31日就将超过仲裁时效。
例2:小张2018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到2019年6月份还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小张可以向A公司主张支付2018年2月1日(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2018年12月31日(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即在小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下,一旦超过2019年12月31日就将超过仲裁时效。
本文作者:王坚,大学本科学历,金融学学士学位,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于公安机关工作多年,具备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现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系电话:1510335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