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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内部机构调整或者或减编致员工无岗,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8-11-12 16:50:41      浏览: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发生困难、亏损、业务紧缩、市场条件、技术革新等原因造成工作条件的变化从而导致内部机构调整或者使用劳动者数量的减少,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内部进行竞聘上岗,对放弃竞聘和竞聘落选的劳动者转入待岗状态。该行为不仅是用人单位自身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在自主经营中对经营方式的调整。

当用人单位如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然是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未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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