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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06-07 08:17:18      浏览:

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见到这样的现象,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甲用自己的房子为乙设立了抵押担保,并在抵押登记时,约定抵押期限为两年。那么对于这样的期间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虽然现实中很多人经常这样约定,但其实这是无效的。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应该严格遵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同时,《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也可以看出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除此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不仅当事人自行将抵押期间写入抵押担保协议中是无效的,如果登记机关在进行抵押物登记时,要求登记一定的期限,这里所登记的抵押期限也是无效的。实际上,登记机关无权要求当事人登记期限,也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重新登记或者续登。如果当事人因登记机关的这种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做法,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其可以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李燕,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参编十余本普法类著作,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多篇论文。2018年5月起在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工作,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导律师:颜翔宇律师,高级合伙人,现任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秦皇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学会会员,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市直机关工委、市司法局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市司法局授予“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主要业务方向:民商事、政府法务和行政诉讼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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