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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人声明支付报酬,谁应支付?
发布时间:2018-06-07 08:14:28      浏览:

案情再现

何某是某大学的毕业生,毕业离校时,何某乘坐出租车去机场,在去机场的路上,因出租车的后备箱坏掉,何某的行李箱掉在了路上。当何某和司机发现后备箱莫名打开时,行李箱已经不见。丢失的行李箱中有何某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重要证件。经过再三寻找,一直没有找到。于是,何某便到当地的电视台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称如果有人拾到行李箱并将其归还,何某愿意支付2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后来,何某的行李箱被林某捡到。在看到广告之后,林某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何某,并将行李箱归还给。可是,何某只是一再地感谢林某,却没有想要支付2000元报酬的意思……
 

分析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或者听闻这样的情形,即发布了悬赏广告却拒绝支付报酬,那么如果遇到这种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法条明确规定了悬赏人应当按照悬赏合同约定的报酬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而法律之所以规定悬赏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因为悬赏广告实际上属于合同,只是该合同的相对方在特定行为完成之前一直处于不特定的状态,一旦有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悬赏人,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悬赏人及时找到自己所丢失的物品,另一方面,也能够保障拾得者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报酬的请求权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拾得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将会导致社会产生信任危机,也不利于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所以我们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形,作为丢失物的拾得者,我们完全可以向悬赏人主张权利,索要报酬,如果悬赏者拒绝支付,那么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作为悬赏者,我们也要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自己所承诺的给予拾得人回报,做到言而有信。

作者简介:李燕,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参编十余本普法类著作,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多篇论文。2018年5月起在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工作,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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