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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请求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发布时间:2018-04-24 14:05:54      浏览:

甲曾是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将户口迁出,转为城市户口;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A集体经济组织,但此时甲此前的承包地已经调整给其他新生儿,故甲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呢?

《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操程序,甲因户口迁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时,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未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从而而未能实际取得承包地。《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也给予保护,但并不是说所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都是法院受理的范围,如果是因为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本身发生纠纷法院则应当受理,例如村集体要提前调整承包土地。但如果是因为农民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或者其他与承包合同无直接关联的争议,则应当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作者简介:周梦晗,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2017年6月起在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工作,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导律师:邸志鹏,君德风律师事务所主任,书记,高级合伙人。现任政府城乡规划、房产、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门以及多家地产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专注于建设工程、地产、PPP项目、公司治理、企业改制以及刑事辩护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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