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律所动态
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发布时间:2017-11-23 16:05:01      浏览:

       近期,一农户的农村耕地被征收取得补偿款,能否被继承的事一直困扰这他们。下面我们来分析分析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我们所讨论的征地补偿款,是基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被国家征收而取得的补偿。首先,我们应分析,征地补偿款是不是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土地并不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归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集体的,村集体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土地补偿款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按农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而不是分配给家庭中的某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经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的收益。因此,征地补偿款在性质上就不会遗产。
       具体到实际生活中,存在一种情形。在一个承包经营户中,有成员在承包土地后,土地被征用前死亡的,其原有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应怎样处理?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农户中有部分成员死亡的,在一定合同期限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农户中的其他成员享有,该死亡成员的继承人是不能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承包土地后、土地被征收前死亡的,土地补偿金应由死亡成员所在承包户的其他成员享有,一是由于征地补偿款不是遗产的性质决定的,二是基于征地补偿款是对承包户的经营权损失及安置的补偿,也就是说,征地补偿款是对于承包经营户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属于承包经营户的权益。
       综上所述,征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不能由已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继承;征地补偿款应由家庭户享有,家庭户中部分成员死亡的,其土地份额获得的征地补偿款由该家庭户剩余成员享有。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最佳分辨率 (1024*768)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四楼 电话:0335—3636184 传真:0335—3638846
冀ICP备10204025号-1    冀公网安备 13030202002282号   律师管理 律师管理